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03-11来源:广西卫生信息网

为做好本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精神和卫生部制定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资格医生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试点依据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试点范围

全区14个市均纳入试点范围。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及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乡镇卫生院,均可自愿参加试点。

四、试点考试类别

试点考试类别为临床和中医(具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其中,中医类别仅限于中医专业,学历为中西医结合和中医(壮医)专业的,也可以报考中医专业“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五、报考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卫生院工作满2年(截至考试当年的8月31日)。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六、报考时需提交的材料

报考人员向所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考点报考时,先网上报名,然后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包括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交复印件,由考点验证原件)。

(四)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加盖该乡镇卫生院公章)。知情同意书内容应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如要变更地点只能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五)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六)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七)毕业证书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由考点规定)。

七、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费用由考试机构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八、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一)考务管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依托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区、考点,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实施。广西考区考务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医学考试中心负责。

(二)报名资格审核及考试时间。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和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执行;报名和考试时间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三)考试形式。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四)合格分数线的划定。考试结束后,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结合卫生部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区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

九、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例

(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

(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

(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十、试点工作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当对本市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应当与参加考试的人员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

(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试点考试,主要是为了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各考点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考点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的执业注册、执业情况等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依法执业。

(六)试点期限。如国家确定终止试点时我区同时终止,具体终止试点时间以另行正式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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