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开始通知
2014-03-08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为加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2014年度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共计划招录6971人,其中招录公务员5909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062名。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8:00时至3月18日24:00时。报名网站为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报名并已缴费人员,于2014年4月4日8时至4月12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公共科目及公安系统加考科目笔试于4月12日举行。考试时间为4月12日上午9时—11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时—16时30分《申论》,17时—18时《公安基础知识》(报考公安系统考生加考科目)。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区,报考者可就地就近自主选择笔试考区。

为做好本年度全省公务员招考工作,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了招考公告、报考指南、专业指导目录、招考职位信息表及考试大纲。请欲报考考生认真阅读上述相关文件及招考职位信息,选报符合资格条件的招考职位。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情况,3月13日至18日,每天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50:1的招考职位报名缴费人数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职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因此上述职位报名缴费人数不予公布),望考生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并纳入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库。

网上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期间,由省直招考部门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生在网上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笔试成绩公布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组织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本次招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招录相关政策及措施。一是除特殊职位外,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全部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计划数不低于本级机关招录计划总数的50%。二是对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实行定向招录。在全省县乡机关和全省公安、监狱戒毒以及地税系统驻县以下机构定向招录“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三是继续实行基层考试录用公务员服务期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监狱戒毒系统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及监狱戒毒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净化考录工作社会环境。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凡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五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招考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误导报考者的,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考试范围按《2014年辽宁省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能力考试,不是知识考试,望广大考生切勿听信部分社会培训机构包过、保过的虚假宣传,防止上当受骗。要注重日常积累锻炼,注重自身能力不断提高。

本次招考发布招考公告及相关信息的网站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网(www.ln.gov.cn)、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ln.hrss.gov.cn)、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和辽宁省就业网(www.jyw.gov.cn)。招考过程中具体环节的相关事宜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笔试成绩将于5月上旬公布。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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