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且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2、为什么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提高教师职业专业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其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有利于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从教。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和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3、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否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答:我省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过渡认定了教师资格,并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面向社会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后,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具备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其标准、条件及程序与其他社会申请人员要求相同,不再区分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
4、教师资格的种类有哪些?对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013年我省参加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种类的认定。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5、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具体如下: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2012年以前(含2012年)已经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免于教师资格考试,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毕业超过3年的,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须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
自2015年起,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修习规定的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必须有在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确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进行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的经历,并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有相应专业学习经历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半年以上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可代替教育实践经历。
(三)具备相应学历条件: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自2015年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提高至大学专科及以上。
(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社会人员到哪里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答:根据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过程大致分为了解信息、准备、申请、认定等四个阶段。
了解信息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申请人员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准备阶段:申请人员参加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普通话测试、体检和教师资格考试,请有关单位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申请阶段:申请人员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正式提出申请,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认定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8、如何补发和换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证书中的所有内容特别是证书的号码必须与原发证书一致,并在备注页内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影响使用时,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补发机构收回备查。换发的证书内容必须与原证书一致,而且也要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原因及时间。换发和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9、“丧失教师资格”与“撤销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答:《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解答:
http://www.sdzs.gov.cn/zsks/2013/13091601.shtm
更多信息请查看山东省教师资格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