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2014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公告
2014-03-05来源:嘉兴教育考试院网

考试地点:嘉兴技师学院,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博路793号,小学机考在实训楼3幢,幼儿园、中学纸笔考试在教学楼1幢。

考试时间:

时间类别 2014年上半年笔试时间:3月16日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00-15:00 下午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101) 保教知识与能力(102)
小 学 综合素质(201) (机考)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02) (机考)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301) 教育知识与能力(302)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中职 文化课
专业课
实习指导

准考证打印时间:3月10——3月16日,网上自己打印。

笔试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所有考试科目均实行网上阅卷,考生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作无效处理。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等。

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机考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系统管理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系统管理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应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电脑桌左上角。

四、考生除携带无商标纸的饮料外(除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生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移动存贮设备(如优盘、PDA)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物品。

五、监考员宣布机考正式开始后,考生应立即进行系统登录。

六、考生登录时,及时校对考生基本信息,如不符,应立即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

七、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问题,应及时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考生不得旁窥、交谈,不得拔动电源插座。禁止考生将无关文件拷入考生文件夹、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否则视为违规。

八、上机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考试期间考生必须及时进行存盘、提交考试结果;计时结束,应立即停止任何操作。

九、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允许考生交卷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提前交卷考生,须经监考员、考场系统管理员确认已正确提交考试数据。

十、机考试题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机密材料,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纸笔考试)

一、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四、考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考生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作无效处理。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五、在考试铃响之前,不准翻看试卷,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六、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七、考试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考生应举手与监考员示意。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八、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使用2B铅笔。

九、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十一、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机考)

一、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开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计算器、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通讯工具、PDA等辅助工具和其他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四、考生在正式开考后方能登陆上机考试系统。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应首先核对系统显示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与监考员说明情况。

五、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提交作答信息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六、考试时间结束时,系统将自动停止考生作答,并强行提交作答信息。考生须在考试时间结束前完成提交操作。

七、考生在考试期间如系统故障、死机、突然断电等突发事件,无法正常作答时,可在监考老师指引下在备用计算机上作答,系统将保存考生已答试题信息,考生更换计算机作答信息不受影响,可继续作答。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嘉兴技师学院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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