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省文学创作一级作家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4-02-11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作家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国内有广泛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作协、文联创作机构中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二级作家资格5年以上。

四、计算机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第一篇文学作品算起,从事文学创作二十年以上。

(二)担任省级以上各类文学学会理事以上职务。

(三)曾担任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有单项研究报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省文艺振兴奖等)。

(二)作品获得过省级以上文学大刊、名刊奖。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后,公开发表论文(主要作者)、出版社专业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并被省级以上上报刊评价。

(二)在国家级专业文学刊物发表文学作品5篇以上(主要作者),或在省级报刊上发表作品10篇以上(主要作者),并被评价1次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文学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作家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茅盾文学奖;

(二)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省艺术振兴奖之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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