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3月发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教学[2006]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有利于学生顺畅就业的原则,在考虑学校教学条件及教学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既能满足部分学生的意愿,又可照顾专业的合理分布,特对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如下:
一、转学
(一)国家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即转到别的学校完成学业。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普通高职“3+2”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手续由学校学籍管理科受理。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如实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并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学校将学生转学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确认,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确认备案。
3、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的学生,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备案,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4、跨省转学的学生,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方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5、学生转学须提交材料:学生申请书、招生原始录检表、转出学校同意函、拟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有疾病的应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6、凡未经审批同意备案,擅自提前转入另一学校学习的学生,自治区教育厅不予补办转学手续,不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二、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包括学生确因正当理由个人申请转专业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两种情况。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患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各院(系)对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从严控制。根据教育厅有关规定,学生转专业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统招生录取总人数的3%。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各专业人才需求特点及发展变化,以有利于学校教学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和学生今后顺利就业考虑,经学生同意,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具体调整办法由学校确定。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非特殊原因文、理科专业之间互转的;
2、提前批次录取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转其他专业;
3、其他类专业转外语专业;
4、高职“3+2”和“五年一贯制”学生;
5、其他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四)转专业程序
1、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填写《银川能源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转专业申请(备案)表》。
2、转出学院(系)、转入学院(系)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
3、学校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
4、学校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为慎重起见,学校一般在新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处理新生转专业事宜。凡申请转专业者其申报表经逐级审批并经学生处复核后集中上会、集体研究、主管校长签审。
5、校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转专业申请(备案表)》上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五)凡未办理以上审批、备案手续,擅自进入另一个专业学习的学生,自治区教育厅不予进行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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