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4-01-25来源:伊春职业学院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校为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坐落在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中国最佳避暑胜地、世界十佳和谐城市——伊春市。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学制、毕业证书

第五条 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我校专科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七条 我校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伊春职业学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 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条 英语教育专业授课以英语为主,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同等条件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矿物加工技术、钢铁冶炼技术、轧钢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四个专业招男生,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低分末段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5000—5500元/年,宿费600—1000元/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0458-3769086 3769070 3769040

学校网址:http://www.ycvc.com.cn

招生信息网:http://221.211.108.251

Email:hljycv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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