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对下列在我区参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美术统考和音乐统考违规考生的考生号、考点、考场、座位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中心发传真或陈述,传真:0471-3261714转803、电话:0471-3261805。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本办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艺术类统考违规考生处理详情参考:http://www.nm.zsks.cn/ptgxzs/ptgxzsggl/t20140122_7154.htm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4年1月22日
考生号 | 考点名称 | 考场号 | 座位号 | 科目 | 违规事实 | 拟处理意见 |
14150421130019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16 | 06 | 色彩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14150422170096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46 | 31 | 素描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14152201894007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83 | 07 | 色彩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14152301174722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78 | 07 | 素描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五款,第九条 |
14152323130075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4 | 02 | 素描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14152627130467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29 | 06 | 音乐统考笔试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条 |
14152826130151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29 | 07 | 音乐统考笔试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条 |
14152301130350 | 内蒙古民族大学 | 43 | 11 | 音乐统考笔试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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