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凭《身份证》、专业考试《准考证》和《报考证》于开考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身份证》、专业考试《准考证》和《报考证》放在考桌右上角的座位号旁,交监考员检查。同时,考生须在笔试科目《签到表》上签名。除2B铅笔、钢笔、墨水、橡皮擦等考试必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二、开考十五分钟后,室外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视唱练耳及乐理(二) ”科目的笔试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生耽误的时间,不得要求延长。
三、考生在得到试卷(含答卷、答题卡,下同)后,首先核对试卷是否是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卷有无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无误后,将自己的姓名、考号、科目等准确、工整地填写在试卷(卡)规定的栏内,不得在试卷规定的栏外(包括答题过程中)填写自己的名字、考号或作记号。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才能作答。
四、考生答卷(答题卡),只能用蓝(黑)色墨水(芯)笔写(答题卡的填涂部分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答案必须写(涂)在试卷规定的地方[视唱练耳及乐理(二)科目的“练耳及乐理”考试考生直接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无效,其责任自负]。考生在试卷(卡)上严禁使用涂改液。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字迹模糊、试卷分发错误或有异常情况等,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七、考试终了信号一响,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卡)整理好,放在桌上,经监考员逐一检查后才能退出考室。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室,否则将作违纪处理。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或高声喧哗。
八、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在省专业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文化及专业各科成绩,同时给予1至3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对扰乱考试秩序,威胁考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公安机关以破坏社会治安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音乐类专业考务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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