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2013-12-18来源: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联字〔2009〕25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市统一动态管理。岗位及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审核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 市人社局组织成立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负责全市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正高二级、三级、四级之间1:3:6的结构比例规定,我市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总量,由市人社局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岗位总量按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确定(含由省审批的二级岗位)。

第七条 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 市人社部门对三级岗位在聘人员实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三级岗位聘任资格。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三级岗位的条件为:已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五年,且在聘任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过优秀等次,并同时符合下列和专业类奖项各一项者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且在聘任期间年度考核被评定过优秀等次,并符合下列人才和专业类奖励条件任意一项者,可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人才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3)省拔尖创新人才;

(4)主持省以上重大科技专项课题或重大科技项目;

(5)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6)两次被评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省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奖项;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上述学术技术成就或荣誉一般应在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

长期在教学、医疗工程技术和推广等行业专业技术一线工作仍在岗,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四章 报送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拟申报三级岗位人员上报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至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拟申报三级岗位人员,需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社局。人员上报前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对三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报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正式行文公布。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

第十二条 经核准批复的三级岗位聘任人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并到人社部门变更岗位,进行聘用合同鉴证。三级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有关规定,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为重点,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创新创造等专业业绩和水平。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时点一致时,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予一年的保留期;保留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三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全市向省推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全市三级岗位聘任人员中产生。二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销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数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人社部门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国家、省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以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符合下列两类条件各一者,可申请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专业奖项类 人才奖项类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奖项;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受聘岗位学科领域SCI等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的; 6、获得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学术技术成就的。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3、省拔尖创新人才; 4、主持省以上重大科技专项课题或重大科技项目; 5、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6、两次被评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7、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省内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备注:上述学术技术成就或荣誉影响一般应在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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