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
2013-09-23来源:中科院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6项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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