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取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5、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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