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赣州市兴国县招募临时教学人员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08-19来源:赣州人才网

经县政府同意,2013年下学期开始,招募公益性就业岗位临时教学人员(以下简称“公益岗位临时教师”)以弥补中小学教师的缺额,同时中小学不再招募见习生,并对原代课教师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公益岗位临时教师的有关事项

(一)报名条件

1、具备小学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以上);

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2013年参加了我县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5年7月1日后出生);

3、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热爱教师职业。

(二)报名时需带材料

1、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身分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免冠一寸彩色近照1张。

2、思想品德证明(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参加了今年教师招聘面试的考生不需此项,需出具面试准考证)。

报名时填写《兴国县公益岗位临时教师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

(三)报名时间、地点:2013年8月22-23日,县教育局院内左侧一楼(膳厅)。

(四)管理办法及工资福利待遇

1、建立公益岗位临时教师名单数据库,根据教学需要及报名人员专业、教师资格条件等情况,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岗位,原则上安排到农村小学。安排岗位的原则:第一,优先安排在2013年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中参加了面试、总成绩靠前的人员;第二,优先安排近两年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第三,优先安排志愿到边远农村小学任教的人员。

2、县教育局安排岗位后,公益岗位临时教师与任教学校(农村小学为中心小学)签订《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聘,连续聘用时间总的不得超过两年”。

3、公益岗位临时教师的月工资标准为1750元(含应上缴的“五险一金”453元),经费由县财政核拨;由学校经费支付的福利与正式教师相同。

二、清理原代课教师的有关事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代课教师,经本人填写申请表两份(见附件),学校审核同意(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教育局批准备案,予以留任作为公益岗位临时教师一年。

1、2009年上学期前(含上学期)曾在公办中小学代课,且2012-2013学年仍在公办中小学见习顶岗任教,任教年限满10周年及以上的原代课教师。

2、具备小学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2009年上学期前(含上学期)曾在公办中小学代课,且2012-2013学年仍在公办中小学见习顶岗任教,任教年限满5周年及以上的原代课教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代课教师,以及不符合现公益岗位临时教师条件的见习顶岗教师应全部清理,不得再留任教学岗位。

(二)上述人员的任教年限的认定:2009年上学期前在公办中小学的代课年限,加上2009年下学期起报县教育局备案的见习顶岗任教年限。2009年下学期起,未经县教育局备案的各种临时代课人员,任教年限不予认定。

(三)因临时教师享受了《劳动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在今后妥善处理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问题时,不予计算代课年限。

(四)原代课教师的申请材料上报有关工作要求:

1、个人申报时间地点:2013年8月22-23日,申报地点:上学年任教学校所在乡镇中心小学。

2、所需材料: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身分证“三证”原件,申请表2份(贴好免冠一寸彩色近照)、“三证”复印件各2份(学校自留1份)。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于2013年8月26日报送教育局人事股306室。

(五)2013年下学期开始,严禁各校在公益岗位临时教师名单数据库之外聘请代课教师。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各校不得自行聘用临时人员。

附件:

兴国县临时教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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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教育局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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