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社会职能
高等学校的社会职能包括通过教学培养专门人才、通过科研发展科学和直接为社会提供服务等。三大社会职能的产生、发展和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
一、大掌职能的历史演变
(一)18世纪以前确立了大学培养人才的职能
人才培养职能肇始于古代,发展和完善于欧洲中世纪大学,也是现代高等学校最基本的职能。
高等学校的出现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学园”。雅典的高等教育最早是由智者的讲学开始的。公元前390年,苏格拉底创立修辞学校;作为智者的反对派,柏拉图于公元前387年创立学园(academy);亚里士多德于公元前335年在吕克昂(阿波罗神庙附近)创设“吕克昂”哲学学校。还有公元前308年斯多葛派创立的学校,公元前306年伊壁鸠鲁派创立的学校,后来被史学家统称为“雅典大学”。而兴盛于公元前338至330年的亚历山大博物馆,因设有规模宏大的图书馆、动物园、植物园、气象台,是当时的最高学府和研究机构,被历史学家常称为“亚历山大里亚大学”。
在我国,高等学校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具有高等教育性质的学校机构中,辟雍为天子设立,泮宫为诸侯国国君设立,畴学则为天子王宫中负责天文、水利、建筑、制造等各种技术部门官吏的机构。春秋战国时期,创建于齐国桓公年间(公元前375—357年)的“稷下学宫”,是当时唯一的官办高等学府。设于公元前124年(汉武帝元朔五年)的太学延续了中国官立高等学校的传统。始于唐代的书院(最早为717年建立的丽正书院,后改为集贤殿书院),则是中国另一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并自宋代开始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最为主要的形式,一直发展到近代建立新学制为止。
当大学刚出现时,它不过是知识职业的行会,对它们来说,保存和传递知识,培养训练有素的官吏、通晓教义的牧师、懂得法理的法官和律师以及精通医术的医生是其根本目的。因此,大学带有较强的专业性,虽然中世纪大学仅有文、法、神、医四科,这四种学科的办学模式却为后来的欧洲等大学广为效法。中世纪大学的开放性,使整个欧洲在16世纪都有了大学。
中世纪大学主要是培养专业人才的职业学校,只是在有限的意义上可以说它是为学习本身的概念而存在的。大学在满足专业、教会和政府对各种人才的需要的过程中不断发展。中世纪大学的办学目的与方向决定了其职能基本上是培养专门人才,而科学研究在大学中并没有找到存在的位置和理由。
(二)19世纪初德国大学确立了发展科学的职能
发展科学职能产生的背景是181O年洪堡柏林大学的创办。柏林大学创办的基本原则:“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原则”。由此,德国大学突破了传统大学的模式,科学研究(主要是基础研究)逐步成为大学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大学的改革也为19世纪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新的方向,并为德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使德国迅速发展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