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3-07-08来源:江西教育网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9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

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省属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

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97号)、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的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工作量、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和获奖成果等工作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至资历终算时间内所取得的。

4.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5.省外来赣人员在我省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申报评审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6.留学回国人员来赣工作3年内首次申报职称,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台阶”限制,按《江西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26号)申报审定专业技术资格,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与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步。提交的业绩材料应为国(境)外取得的论文、论著及科研成果;国(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办理认证证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

8.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27号)文件要求,做好学术论文检索审验等工作。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把关,做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不上报,不规范的申报材料不上报。

9.各学校、各单位要通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学风师德建设,建立学术诚信机制,强化学术职业道德规范,把学风师德建设落实到教师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10.加强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省属自主评聘的高校,要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组织好本校的自主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评审前必须将申报人员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资格审查后再送省人社厅资格终审,未经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程序,评审情况和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

11.认真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为配合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缓解职称评聘矛盾,我省继续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2013年评审通过率原则上在2012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请各地、各单位要做好今年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职称评审作为一种评价制度,具有竞争和选拔特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只是晋升的最低要求,在设定了评审通过率的前提下,必定是好中选优,一部分申报人员将不能晋升。请各地、各单位做好申报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不断积累教学科研业绩,积极参与竞争,正确对待评审结果。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1.申报评审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送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3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20份;

(4)《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20份;

(5)《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1份(用A4纸打印);

(6)《个人业务自传》20份(破格人员提供);

(7)《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8)反映本人业绩、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和数量的有关材料1份(以《业绩材料目录》为封面装订成册)。

2.材料要求:

(1)评审材料的填写、审核、报送严格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操作;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必须对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逐条逐项填写,复制时不得改变表格式样和大小;

(3)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填写准确;

(4)著作、论文、荣誉证书、完成的研究课题等业绩材料应提供原件(研究课题材料必须包含课题申报书、研究内容、结题鉴定表、结题证书),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著作),通过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http://www.wanfangdata.com.cn)和“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http://www.cnki.net)等主流数据库网站,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审验。经检索、审验属实的学术论文(著作),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在打印的检索页上加盖公章后,与学术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且所有业绩材料的复印件经单位审核后一律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评审时不予认可。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经鉴定有抄袭问题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业绩;

(5)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统一编号,填入《业绩材料目录》,并在相关的业绩材料的右上角标注“业绩材料××号”,然后用《业绩材料目录》作封面,按材料编写顺序装订成册(或装袋);

(6)业绩证明材料的编号顺序必须与《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中所填写的先后顺序一致;

(7)申报人员所填的工作量、课时量等,均按年度来填写并分别附单位人事、教务部门的证明;

(8)《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申报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9)申报人员在填写《业绩材料目录》时,必须将自己的论文代表作名称填写在“代表作1”、“代表作2”两栏内,并在论文代表作的右上角注明“代表作1”或“代表作2”字样;

(10)《业绩材料目录》上必须加盖设区市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的印章;

(11)各单位在报送高级、中级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申报人员的纸质和电子基本信息表一并报送;

(12)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由单位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四、大中专毕业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1.认定范围:教育厅直属单位及省属民办学校。

2.认定的有关要求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97号)精神,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和要求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上半年认定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下半年认定时间与当年的评审工作一并进行,2013年的认定与评审工作同步进行。

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申报单位凭认定文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填报好相关信息后送教育厅加盖印章。考核认定的材料与职称评审材料同时报送。

五、时间安排

1.2013年8月20日至25日,接收并审核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教育厅直属单位、民办学校教师和实验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材料。

2.2013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接收省职称办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3.2013年11月底完成评审工作。

4.评审认定结束后,请各申报单位按通知的时间及地点领回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

六、评审费用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答辩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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