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贵州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本科公办院校,学校代码:14440。学校坐落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
第三条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招生、阳光招生”。
第四条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我校2013年招生计划为3000人,具体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以投档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对艺体获奖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按其第二、第三…及其服从调剂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学校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学校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或有重大疾病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新生报到及复查: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章 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取得毕业标准学分及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奖贷学金:1、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区的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将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贵州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95105166(省内);0851-95105166(省外)
监察电话:0851-8210713;传真号码:0851-8211915
学校网址:http://www.gzit.edu.cn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关路1号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5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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