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30来源:天津大学网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天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天津大学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学校代码:10056。

第四条 天津大学前身是北洋大学,创建于1895年,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1959年被列入全国第一批16所重点大学之一,是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五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人文、法律、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事宜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天津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计划为4030人。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区域协调发展因素,参照各省高考人数及其所占全国高考人数的比例,并结合历年生源情况及就业情况,制定分省市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原则上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即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优先确定排在队首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队首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处理完该生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再安排下一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二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和其他任意一门科目且等级在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考生进档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队,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排序,考分(含奖励分)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对于内蒙古考生,我校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即总分优先,专业之间没有级差。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经天津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要求:

1、法学、金融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专业文、理兼收,汉语言文学专业只招收文史类考生,其他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大学201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3、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体貌端庄,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

4、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5、考生体检方面,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与学位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其中建筑学、城乡规划、英语、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天南大合办)、分子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生物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方向)、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制药工程、工业设计、药学、工业工程、电子商务、工商管理、物流工程、金融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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