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市海曙区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已结束,现将体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体检时间和乘车地点
受检人员务必在2013年5月24日早上8:30之前到海曙区人民政府(宁波市灵桥路229号)对面琴桥停车场集合,乘指定车辆参加体检。
2、体检对象必须空腹,并随带身份证、体检费300元。逾期未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体检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体检对象必须服从小组带队人员和体检医生的安排。随带的手机必须关机并集中保管。体检过程中不得拉关系,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严禁冒名顶替。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体检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各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5、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对能当场告知的视力、听力项目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体检医生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查;对心率、血压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日复检。
其他职位考生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日复检。
所有职位考生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经同意后,安排当场复检。
除《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不进行复检项目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纪检监察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复检时间另行通知。
6、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
7、体检结束后,体检对象经小组带队人员同意后方可自行返回。
8、体检结果由招录机关告知考生本人。
9、对体检中考生反映或举报的情况,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在考生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没有做出结论前,涉及的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组织部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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