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3-05-11来源: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理工大学系国家公办的全国重点大学。办学目标为国

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本科办学地点分中

关村校区和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

第二条: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

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我

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

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招生、教学、学生等有关

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

工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

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

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十条:北京理工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

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

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

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

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

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

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

行“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北京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三条: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

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

100%-120%控制。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

省份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

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

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

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分不能

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对参加我校测试合格

并经审查认定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

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

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

招生章程

辖市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

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六条:如果北京理工大学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

生计划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在

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

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

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

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北京理工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以高考实际考分为准,根

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

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

的原则,采取依据专业志愿、分数优先的录取方式,各专

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八条: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录取政策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

关自主选拔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民族预科生招生政策,均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

招生政策执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

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江苏省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

高水平运动员)选测科目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

布的我校招生计划,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至

少为AA,必测为4C1合格。进档以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

排序规则录取,退档时原则上分数优先,参考其它。其他

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内蒙古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采取分数清的方式。

上海市考生理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

合+(物理或化学);文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

外语、综合+(政治或历史或地理)。

第二十一条:北京理工大学录取时除国防生外,无往届、应届限

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规定执行。色弱、色盲考生

不得报考我校化学类、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工与制药

类、生物科学类、生物医学工程、武器系统与工程、

环境工程、设计学类、工业设计等各专业;不能准

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

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得报考

上述专业外,也不得报考我校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

息系统、工商管理类等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

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

数码、字母者不得报考我校计算机类、软件工程等专

业。国防生体检按军队院校招生体检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

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报考指南。

北京理工大学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外语类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艺术类

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工

商管理类、法学、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社

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软件工程专

业前两年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后两年学费标

准每人每年12000元;其余各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

5500元。

徐特立英才班的学生,本科阶段学费按上述规定执

行,硕士、博士阶段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缴费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站进行

查询。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址:http://admission.

bit.edu.cn,Email:admission.bit.edu.cn,咨询电话:010-68913345,010-68949926。

第二十五条:北京理工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

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以上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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