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3年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公告
2013-03-23来源:扬州教育网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他应具备的条件有:

1.户籍要求:

申请者需具备扬州市户籍或为驻扬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生。

2.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专业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有效学历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课程目录详见附件1,只限文化课),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文化课均应为我市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专业课须为《扬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专业目录》(附件2)中所列学科。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师范类毕业生(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指定学段的全日制本科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在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2)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在2002年以前取得毕业证书者(其他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范畴)。

(4)已取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江苏省统一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仍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5.普通话水平要求:

50周岁以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6.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和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申请任教学科(学段)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的申请人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7.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参照苏教人〔2010〕14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关于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名录附后)。

2.在扬高校的2013年应届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和应届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到扬州市教育局统一申请受理。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3年应届本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也可在就读高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受理。

(二)受理条件:

1.已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2.在扬高校非师范类2013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3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凭《学业成绩证明》(附件3)、身份证、学生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申请认定。

3.其他社会人员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合格证、《心理学》合格证原件或有效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合格证书申请认定。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3月21日—3月31日

2.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或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jste.net.cn),按照网站提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根据系统提示认真、细致、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

(2)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特别注意除驻扬高校2013年应届本科及以上师范类毕业生外,所有申请人应选择扬州市教育局“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为确认点;

(3)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记住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提交材料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4)请申请人在网上下载并自行填写、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双面打印)”、“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并交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5)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在“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jste.net.cn)教师资格栏目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下载相关电子文档并如实填写、打印。

(二)资格初审

除驻扬高校2013年应届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外,所有申请对象于4月7日—4月9日将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至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扬子江中路760号)综合窗口,逾期不能提供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认定。

证明材料种类: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3)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者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2013年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须提交学业成绩证明(样式附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

(6)具有规定学历,已评聘一级教师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的在职高中、职业学校教师需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和所在学校出具的任教情况证明(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教学能力测试

1、测试对象:

除下列人员外,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须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驻扬高校2013年应届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

(2)2013年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师范类毕业生(毕业专业名称中须有“教育”或“师范”字样或其它有效证明,且申请的学科与毕业专业相吻合);

(3)具有规定学历,已评聘一级教师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的在职高中、职业学校教师(所评聘职称、任教经历须与申请学科一致)。

2、测试安排:

(1)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名单及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4月16日在扬州教育网(http://jyj.yangzhou.gov.cn/)公布。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纳测试费120元,

(2)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公布后,参加体检人员名单由受理机构统一公布。

(四)体格检查

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对象和免于测试对象都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人员名单及体检工作安排于教学能力测试结束3天内公布在扬州教育网(http://jyj.yangzhou.gov.cn/),体检结果在体检结束10日内公布在扬州教育网,体检合格人员在规定的提交材料时间内提交材料。

(五)提交材料

1、提交材料时间:公布体检结果时一并公布

2、提交材料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3、提交材料种类: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粘贴在材料袋上);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正反打印);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

(5)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2013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提交学业成绩证明原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其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8)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

(9)粘贴相片页。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六)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扬州教育网公布,到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时间一并通知。

五、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7361119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咨询电话:

宝应县教育局、0514—88222683、高邮市教育局、0514—84613329

仪征市教育局、0514—83450308、江都区教育局、0514—86533860

邗江区教育局、0514—87993670、广陵区教育局、0514—87365503

开发区城乡管理局、0514—82982656

附件1: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

附件2:扬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专业目录

附件3:学业成绩证明(式样)

附件下载易贤网温馨提示:

《学业成绩证明(式样).doc》来源于扬州教育网,最近更新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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