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2013-02-27来源:广西师范大学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标准,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主要内容如下:

1.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其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级别职称工资标准

一级教授、研究员2100美元/月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1900美元/月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1700美元/月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1500美元/月

2.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

3.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4.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5.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6.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7.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为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为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8.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9.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10.保留出国任教教师国内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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