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株洲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2-20来源:株洲人才网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3〕66号)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相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四)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4.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一)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申请认定高中(含中专)教师资格的及市区申请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株洲恺德微创医院进行体检(咨询电话:28167359))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四)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学校提供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三、申请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http://www.jszg.edu.

cn,),点击右上侧“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机构为株洲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的认定机构为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其余申请人员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1日。

(二)现场确认

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

春季批次 5月4日-5月10日(节假日除外);

秋季批次 11月1日-11月3日(节假日除外)。

(三)专家审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四)颁发证书。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四、有关事项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其中申请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参加中学教育学和中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参加小学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2张,于2013年2月20日至2月26日(节假日除外)到株洲广播电视大学(联系电话22780602,22780603)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全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3月17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17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参加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申报高中(含中专)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报名时间为4月7-9日(报名地点:株洲市教师培训中心,联系电话22658209),测试时间为4月18-19日(准考证上为本人参考准确时间),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将于4月28日在株洲教育网公布。申报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报名测试时间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并依法依规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教师入口关。要严格依照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执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和受理、专家审查、领导批准、颁发证书的工作流程,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教师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不得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届毕业生除外)的申请。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所提供材料的审核工作,尤其要重视对申请人员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和思想品德考察。要建立教师资格申请人档案,收集涉及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全部相关材料,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管理制度。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对“网络版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加强对管理系统的密码和密码卡的管理和使用,杜绝泄密、失密事件的发生。每年春季、秋季两个批次网上申报开始前,要在管理系统内做好现场确认点的设置工作,将现场确认的有关材料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全面、明确的公告。在认定过程中,要及时依据有关结论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株洲市教育局

2013年2月16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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