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公告
2012-11-29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

2012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2〕24号)精神,继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教育规划纲要为抓手,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为核心;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并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录取标准,规范招生行为,不断提升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学的秩序管理,稳步推进改革。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2012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组成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

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成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办、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组员,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11月30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二、录取体制和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在录取时,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招生计划的控制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精神,2012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数不得突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未经同意不得变更计划类型及层次。经过微调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成人高校应予减招,不得降低分数要求录取新生。

普通高校不得招收脱产班考生,成人高校招收脱产班考生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招生院校增减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生院校在外省市调回或从本市调出招生计划,必须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同意,且统一使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生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四、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本市确定的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是投档资格线,录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根椐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

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下:

1. 专科起点升本科(专升本)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0分;

艺术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21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22分;

经管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10分;

法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1分;

教育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1分;

农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0分;

医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81分。

2. 高中起点升本科(高起本)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1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65分。

3. 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起专)

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15分;

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00分。

4. 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

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院校录取时作为参考。即:

高起本艺术文科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00分;

高起本艺术理科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87分;


高起专艺术文科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54分;

高起专艺术理科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47分;

高起专体育文科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81分;

高起专体育理科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70分。

高起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须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加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院校的加试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自定录取标准的,应以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调剂录取时,招生院校应认可考生第一志愿院校的专业加试成绩。

5. 招生院校若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补填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用“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以“能力考试”成绩计入录取总分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不得低于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即:文史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不得低于81 分,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不得低于70 分。考生的“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后,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3 分,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33分,由招生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 高起专公安类的全部专业和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的招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但不得低于相应科类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7. 招生院校招收的委培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给予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分。委培生的招生计划以《2012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为准,招生院校必须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8. 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9. 录取时,如招生院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必须严格按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办理。

五、录取方法和程序

1. 2012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做好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设备检查等网上录取的准备工作,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下载和上传招生信息,确保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按时、顺利地进行。

2. 本科各专业(含专升本)先投档录取,本科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专科投档录取。报考高起本未被录取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达到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考生所填的专科志愿进行投档(未填报专科志愿的不能投档)。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如专业成绩不合格的,文化统考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按非艺术类专业和考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

3. 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征求志愿期限内,可选择尚有计划缺额的招生院校,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网站进行征求志愿的补填,每位考生最多可补填3个院校志愿。征求志愿的录取工作全部在现场局域网上进行。

4. 各招生院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和旁听生。

5. 录取时,招生院校要严格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凡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一律不予录取。不符合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者,一律加以纠正。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报考资格、政策照顾加分条件进行抽查。

6. 录取时,由招生院校提出录取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按经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是新生电子注册、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录取名册经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方能生效。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成人高校要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至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使用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核查报到新生的像片、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杜绝冒名顶替上学现象。同时,各成人高校要认真核对专升本报到新生第一学历的真实性,对于不能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或所提供毕业证书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者,应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7. 委托培养单位一律不得参与录取工作。

8. 招生院校要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考生咨询和申诉机制,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六、免试条件及政策照顾加分

1.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 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

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决定。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决定。

(1)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市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市优秀团干部、团员,市“园丁奖”称号获得者等市级单项先进。

(8)获区、县、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优秀者。

(9)少数民族考生。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决定。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九、录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录取现场设立信访和举报电话。

联系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信访电话:64942344、投诉举报:645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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