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安排,现将常州市天宁区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常州市天宁区户籍人员和学校所在地为常州市天宁区的2013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种类及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持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见附件三,须附学业成绩证明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受理权限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负责天宁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咨询和申请;常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咨询和申请。
四、工作安排
1.咨询与报名(2012年11月底-12月初)
(1)政策咨询。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咨询电话:86909589,常州市教育局咨询电话85681336。
(2)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2012年12月1-7日,常州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面向全市考生开展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时间、要求见“常州教育网”(http://www.czedu.gov.cn/)或“常州招考信息网”(http://zk.czedu.gov.cn)上的报名通知。咨询电话:86634920。2013年2月23日(周六),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成绩。
(3)普通话报名。常州市普通话测试站报名咨询电话:86655037。
2.申请前准备(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初)
(1)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复印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材料等。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思想品德鉴定(见附件四)。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5)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天宁教育信息网通知)。
3.网上申请(2013年3月21-31日)。具体要求届时见天宁教育信息网通知。
4.现场审核确认受理(2013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天宁教育信息网通知。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3年5月初)。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天宁教育信息网通知。
6.资格认定(2013年5月中旬)。
7.证书发放(2013年6月初)。
五、有关说明
1.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将通过天宁教育信息网(http://www.tnedu.com)“通知公告”栏公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信息。如:网上报名、体检、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证书发放等时间要求,请在天宁区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及时关注,不再另行告知。
2.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省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
3.教育学、心理学免考条件。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①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指定学段的师范类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③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④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申请人可在江苏省内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考试成绩在全省认可。
4.学科、学段要求。①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②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③已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如无对应师范类学历,均需参加相应学段的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补修及全省统一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④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5.教育类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等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6.普通话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省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全国通用。
7.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
8. 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见附件五)。
六、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步骤图解
《教师资格认定步骤图解、学业成绩证明单、思想品德鉴定表、在编在职教师证明.doc》来源于天宁区教育信息网,最近更新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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