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红河考区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云南省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红河考区将于2024年10月19日、20日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10月19日(星期六)
上午08:30—11:0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30—17:0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月20日(星期日)
上午08:30—11:0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30—17:0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现将本次考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考点设置在蒙自市,考点单位为红河职业技术学院3号教学楼、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红河州第一中学、蒙自市第一中学、蒙自市第三中学、蒙自市第五中学等7所学校。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一)红河职业技术学院3号教学楼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进入直行200米左拐往下/2号门进入直行30米左拐往下
(二)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具体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小新寨水库旁
(三)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进入直行50米右侧
(四)红河州第一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红河大道以南滇南绿洲项目内(红河州第一中学南门)
(五)蒙自市第一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与观澜路交叉路口
(六)蒙自市第三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锦华路与观澜路交叉路口
(七)蒙自市第五中学(原红河州农业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北京路土官村路口
三、考试有关要求
(一)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信息须与报考时所填报的一致)进入考场,所持身份证件信息须与准考证载明的信息一致。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个人身份信息,如信息有误,应在考试前联系报名地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更正。
(二)应试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并尽早就座,以预留充足时间用于签到、测试考试设备等准备工作。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入场后,须在“座次表”上签到,对号入座(座位号显示“--”的,座位在考试当天现场安排),保持安静,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位桌面,接受监考人员核查。
(三)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可在考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四)登录机考系统后,须在开始作答前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核对考试科目、准考证号以及个人信息是否与准考证载明的内容一致。如遇设备故障、信息错误、显示异常等问题,请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五)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六)作答前应认真阅读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考试过程中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交卷前,须确认作答结果是否完整。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考试相关材料带出考场。
(七)服从考场封闭管理,各科目考试时长2.5小时,考场封闭1.5小时,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场。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或机考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八)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作答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成绩无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提示:应试人员报名时所选证件为身份证的,可使用带照片的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定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一)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单位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二)考试当天,请考生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务必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避免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三)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七、天气预报
以下是考试前后蒙自市天气预报,为考生出行提供参考:
10月18日周五多云19℃~25℃
10月19日周六晴18℃~26℃
10月20日周日阴20℃~25℃
(以上信息来源于墨迹天气)
请各位报考者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预祝考试成功!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2024年10月17日
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