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2024-06-13来源:剑川法院公众号

剑川县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剑川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聘用优秀人员。

二、招聘人数及岗位

本次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名,其中男性1名,女性1名,详情请见剑川县人民法院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表(附件一)。    

三、招聘条件

1.具有大理州户籍,政治素质高,品行良好,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热爱应聘岗位。年龄28周岁以下(1996年6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系统,具有应聘岗位所需速记等业务技能;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4.法学、计算机、速录等专业毕业以及具有法律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5.无其他兼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6月21日止(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2.报名地点:剑川县人民法院6楼政治部。

3.报名方式及报名须知:报考人员须本人到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剑川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二),近期大1寸证件照一张,另附个人简历一份交招考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根据具体岗位条件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4.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报名人数与拟聘用人数之比不得低于3:1,达不到相应比例要求的,将调整拟聘用人数。报考人员因提交信息不准确、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已报名但未进入公布名单中的人员,即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再另行通知。

五、招聘方式

1.考试。报考人员通过初审后,统一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岗位技能测试、面试三部分。各项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综合成绩=笔试*30%+岗位技能测试(计算机听打*50%+计算机看打*50%)*40%+面试*30%】。按综合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与招聘岗位计划数等额确定拟进入体检、考察环节人员。在计算成绩时,笔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和面试成绩通过折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再出现面试成绩并列时,再以岗位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岗位技能测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体检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参检人员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参与后续的招聘程序。

3.考察。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由剑川县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考察,主要对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填报信息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不予聘用。 

4.公示。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员,在剑川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递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拟聘岗位(或聘用岗位)出现空缺的,按照各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聘用人员离职的。

6.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六、招聘待遇

本次招聘的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和保障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七、招聘纪律

1.考生必须服从国家和省、州、县招聘相关政策规定,填写或提交符合规定并与招聘岗位相符的证件,个人资料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报名后,报考人员应注意及时浏览查看剑川法院微信公众号,了解招聘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所有事项凡在相关平台公告即视为报考人员已经知晓,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查看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笔试后在后续招聘环节中放弃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向招聘单位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

4.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5.在招聘过程中及聘用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招聘单位可随时中止或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

6.拟聘用人员如有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须在与拟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的规定时间内,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7.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其他事项

符合招聘条件,有意报名者,可在报名期间到剑川县人民法院六楼政治部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0872-4523187

剑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2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1ry7yLYB--5yThiOkicw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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