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类型代码对照 | |
20 | 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 |
21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
22 | 现役、退役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 |
23 |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
25 | 地(市)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及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
26 | 25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后(含1987年9月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
27 | 年满25周岁以上〔1987年8月31日前(含1987年8月3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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