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理考区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疫情防控告知书
2021-11-03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大理州司法局

关于2021年大理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

应试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一、请广大应试人员应当于考前14天(11月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中“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完成信息填报,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在微信中搜索“云南健康码”小程序、在支付宝中搜索“云南健康申报”),健康码状态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大理考区司法局,非必要不离滇,以免因疫情因素影响参考。建议考生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完成疫苗接种。

二、应试人员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在手机上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还须提供考前48小时的纸质或手机电子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一)“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提供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的,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体温异常等于或高于37.3℃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应试人员,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二)“云南健康码”为黄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到过国内中风险地区城市的应试人员,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的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可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等于或高于37.3℃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应试人员,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三)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应试人员,须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和7天有效居家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可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等于或高于37.3℃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应试人员,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四)“云南健康码”为红码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五)身体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需配合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做好健康风险研判,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现场排查,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四、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应试人员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五、对考试中出现身体健康状况异常的应试人员,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试人员,由考点防疫医疗工作组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不得继续考试,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六、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在出院观察期,考试当天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考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七、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进入考点内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对于持“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双绿码以及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的应试人员,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备用、隔离考场的应试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涉嫌构成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考区司法局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广大应试人员在参考期间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考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营造良好考试秩序和考试氛围。

九、应试人员于11月16日至11月2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网页刊载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的,视为应试人员本人知悉告知疫情防控事项,承诺参考时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十、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或本地疫情防控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大理考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大理州司法局防疫公告执行,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本地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核对确认司法部网上报名系统中所留手机电话号码正确无误,并保持手机通话和短信接收功能等通讯畅通,及时查看1069244000000所发送的【法考】短信提示信息。

文章来源:http://www.dali.gov.cn/dlrmzf/xxgkml/202111/e419bef531104bfb858b1df00cc2b3e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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