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东营市利津县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简章
2021-04-08来源:利津县人民政府网

利津县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简章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鲁森防发﹝2020﹞1号)、《山东省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招录选拔办法(试行)》等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森林专职消防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人数

共招录森林专职消防员25名。

二、招录条件和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自愿加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部分从事森林灭火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且精力充足的人员,年龄可适度放宽到45岁以下,原则上不超过10%);

(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招录。

三、招录流程

(一)报名和审核。

可电话报名,也可通过邮箱进行报名,填报报名表。

报名时间:4月3日-5月13日

审核时间:5月13日-5月17日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对招录对象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具备报名资格。

(二)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和心理测试。招录对象凭报名登记表(本人签字)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

(三)面试。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四)政治审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并对招录对象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

(五)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在指定的市级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公示。县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根据招录对象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面试、政治审核、体格检查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四、待遇标准

参照县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待遇标准。

(一)新入职执勤战斗员月薪资4300元-5300元、执勤车驾驶员(B证)4700元-5700元,(含个人应缴“五险一金”)。实习期1-3个月,工资2800元,实习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公积金、人身意外险,实行按级定酬,量化绩效,按照年度增资计划,逐年上涨,原现役及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军龄、工作年限入职后可算入工龄工资档次中。

(二)班长、站长助理等位每月发放相应岗位津贴。

(三)工作表现优秀者,可推荐入党、学驾驶。符合条件的,将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收工作。

五、纪律监督

森林专职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46-5680128

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电话:0546-5611171

六、特别提示

(一)疫情防控期间,市外人员需携带健康证明(健康码)前来参加测试、面试,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登记等工作;对故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出,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的,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以及在招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三)报考人员应根据招录工作安排,及时查阅有关信息。因考生自己原因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招录咨询

报名电话:招录工作办公室:5680128

报名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30

报名邮箱:ljzhjz@126.com

附件1: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暂行).doc

附件2:利津县森林专职消防员报名登记表.doc

文章来源:http://www.lijin.gov.cn/art/2021/4/6/art_37305_10288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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