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2020年度公开招聘综治工作人员、禁毒社工公告
根据《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规范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办[2020]1号〕、《广州市荔湾区禁毒委关于荔湾区社区戒毒(康复)禁毒社工招聘工作的通知》(穗荔禁委〔2017〕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队伍,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治工作人员和禁毒社工,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人员,充实工作人员队伍。
二、招聘职位
综治工作人员2名、禁毒社工1名。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服从管理,具有较强工作责任感及保密意识。
(二)初次聘用年龄:男45周岁以下(即1975年7月20日后出生),女40周岁以下(即1980年7月20日后出生)。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或以上学历。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有参加邪教组织经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20年7月21日起在广州市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w.gov.cn)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7月21日-7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周末、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华林街综治中心(文昌南路兴贤坊34号三楼),联系人:陈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81046755。
4.报名资料:报名人员应按报考类别,填写《华林街招聘综治工作人员报名表》或《华林街招聘禁毒社工报名表》(见附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计生证明等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一张(招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时取消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如已考取社会工作专业资格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资格审核
由街综治中心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审查合格的人员我街将短信通知参加相关考试。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试
1.笔试:笔试为闭卷方式,满分100分,笔试主要内容:政治时事理论、法律法规常识、公文写作等(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招考职位的实际需要确定面试人选。主要测试应聘者在沟通协调、口头表达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招聘职位的适应程度。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3.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总成绩在广州市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w.gov.cn)上公示。
(五)体检与考察
1.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总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排前),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人选。街道工作人员通知拟定人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规定执行,费用自理,逾期将取消录用资格。
2.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员。组织考察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计划生育情况等。
3.放弃体检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将根据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结果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w.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工资待遇
综治工作人员按照街“一队三中心”人员标准执行,禁毒社工按照《广州市荔湾区禁毒委关于荔湾区社区戒毒(康复)禁毒社工招聘工作的通知》(穗荔禁委〔2017〕17号)文件执行。
六、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本次招聘工作由华林街综治中心(电话:81046755)负责解释,街监察组(监督电话:81242923)负责监督。
文章来源:http://www.lw.gov.cn/lwzx/tzgg/content/post_64636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