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
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报考2019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考生,除符合《2019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9月6日至2001年9月6日(含)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医疗护理、心理矫正等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9月6日以后出生),具体要求以职位信息表设置的年龄条件为准。
二、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均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仅限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一)资格审查(复审)
资格审查(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对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行体能测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始终,考生须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因考生基本情况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由考生本人负责。
1. 考生应按照职位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二寸免冠照片2张(与准考证一致)。
2. 考生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
3. 考生如已就业,在现场资格审查(复审)时,另需提供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 符合招录职位关于医师、护士等资格要求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报考职位限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生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中,“辽宁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辽宁省生源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出具;“专门面向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6. 报考仅限辽宁省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报考职位的考生,另需提供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退伍证明,并携带好本人户口簿、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报考职位限本县(市)户籍的,考生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件件。
8.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9.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体能测评
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男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2.女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
纵跳摸高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三、体检
面试后,考生按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进入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必须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二)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四)文身,不合格。
(五)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六)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七)嗅觉迟钝,不合格。
(八)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四、考察(政审)
考生除符合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政审有关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5.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 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五、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录用、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录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凡经考试录用到监狱戒毒系统的公务员,需在基层一线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含试用期),方可向系统内其他单位流动。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系统。
咨询电话:0417-8204519 0417-8204525
附件:单位同意报考说明
辽宁省司法厅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