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
2009-04-11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第五条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实行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对创业者实行免担保;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创业小额贷款采取省担保基金统一担保方式运作。省政府在省就业局成立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并建立省担保基金对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和对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第八条创业人员可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是云南省实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州(市)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创业小额贷款自发放后第四个月起以按月还款方式开始还款。

第十二条对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经办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县级农村信用社与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60%。

第十五条具体承办单位在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择一批人员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发挥优势,推荐创业导师,支持具体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第十六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承办单位在接到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由创业人员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州(市)和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交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七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和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的台帐,并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第十八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职责,承担起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组织创业小额贷款的资金筹集,配合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据实统计和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创业小额贷款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季度还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复办理。

第二十条创业人员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后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对承办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工作经费,兑现到基层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90%。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补资金,具体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年初将创业工作经费的50%拨至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根据目标任务分解,将预拨的创业工作经费拨给省级承办单位。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省级承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月报和考核制度,承办单位要按时填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进度表》和《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并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农村信用社会同省级承办单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进度、考核情况核拨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创业小额贷款还贷率高于95%的省级承办单位,次年全额兑现工作经费。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由省政府下达的创业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抓好落实,确保全年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对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进行广泛宣传。省级承办单位要建立月报制度,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月工作进度等情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和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将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报地方政府,具体承办单位完成的创业目标任务统一计入当地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一并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办事处)、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团委、妇联、个私协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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