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18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97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23日至2000年3月23日期间出生)。2018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3月23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一览表》为准;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职位要求的学历并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比照大专学历报考);
6.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2018年3月23日前取得)。以下6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籍限制:
(1)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以下及《职位表》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全日制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地的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的人员;
(6)父母或配偶于2018年3月23日前取得宁夏户籍的人员(父母含岳父母、公婆,本人与配偶须于2018年3月23日前进行婚姻登记)。
“生源地”是指报考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年;
(2)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职位,须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此类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13年及以后服务期满的人员。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已享受过该政策并曾被录(聘)用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3)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报考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线;
(4)报考公安、法院、司法系统(以下简称“政法系统”)警察职位,须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合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因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
5.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
6.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
7.现役军人;
8.属于《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其他各项所涉及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
本次公务员招考与非定向选调生(村官)招考(公告另行发布)笔试同时进行。报考非定向选调生(村官)者只能兼报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职位。凡被确定为非定向选调生(村官)拟录用人员者,不得放弃非定向选调生(村官)录用资格而选择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否则取消报考资格。
面试和专业知识考试结束后,将按照各职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同一职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另行组织加试。
七、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人民警察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二)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执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公示、录用审批
(一)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7天。合并职位招考的,将按照总成绩排名,由考生公开自主选择具体的职位。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执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服务期限
凡面向“三项目人员”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招考职位、乡镇招考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书》,服务协议存入个人档案。不签订服务协议的,不予录用,按考生自行放弃处理。
十、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考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为了确保联系通畅,报名时除本人常用电话号码外,应另留一个紧急联系人电话号码。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录机关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自负。
(四)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五)本公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区内直接拨打12333)
0951-5099005、5099143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