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及相关文件有关规定,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拟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1名。具体岗位参见《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2018年1月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招聘对象
2018年8月31日以前毕业(以学历学位证落款时间为准),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身份
“考生户籍”要求为“市内外”,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考。
2.学历、学位及所学专业要求
报考人员学历、学位及所学专业须与岗位要求相符。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需具有全国统一的派遣报到证,其他学历的不能报考。即考生必须为纳入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并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学历和学位,具有全国统一的派遣报到证,考生报考学历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在职党校等在职学历的不符合条件。
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临时证明》接受资格初审;所有留学归国人员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后,必须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聘用手续。
若报考者所学专业在专业目录中没有,根据报考者提供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判定是否符合岗位专业要求;同样,若专业目录中没有与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名称完全一致的专业,根据所提供的学位证书及成绩单中文翻译文件判定其专业代码归属及是否符合岗位专业要求。
3.年龄要求
岗位“最高年龄”要求为35岁,报考人员必须是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四)不得应聘的情形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2013年1月以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限制报考的人员;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3.地点: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政府大楼575室);
4.联系人:胡小姐、曾小姐,电话:29999930、29999923。
(二)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审核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合格的确定为聘用候选人,报名资料由招聘单位留存。应聘者须提交如下资料:
1.《宝安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选聘报名表》(原件,空表见附件2);
2.身份证或户籍本(复印件,验原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证明应聘者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个人简历及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可自愿提供);
6.计划生育相关材料(可考察时提交)。
三、考试及考核
(一)技能考核
对资格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专家,结合岗位特点,通过查看资料、交谈(电话交谈)等方式,并根据各岗位拟聘人数6倍范围内确定进入技能考核人选。资格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不足拟聘人数6倍的,所有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进入技能考核。
(二)确定面试人选
依报考人员技能考核成绩,从60分以上人员中依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聘人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人选;60分以上报考者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60分以上应聘者均进入面试。
(三)面试
面试形式、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四、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结束后,按技能考核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并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两人及以上竞聘同一职位,如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选;技能考核成绩和面试成绩完全相同的,由招聘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聘人员。
五、体检
体检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招聘单位须在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
经招聘单位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审定合格的,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7天。
八、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向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或调动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招聘单位建立聘用关系。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与其签订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超过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选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通过选聘并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聘用后需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工作未满5年拟调离招聘单位的,视为违约,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九、其他事项
1.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报考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办理完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及相关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在选聘过程中违反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招聘单位及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均包含本数。
6.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