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2年修订)
2012-07-25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和《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期3年。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3.“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我省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主,适当兼顾学前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

4.“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按核定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核定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州(市)财政统筹。

州(市)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省财政承担特岗教师招聘、岗前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的相关工作费用。

三、“特岗计划”的实施原则

5.事权不变,创新机制。“特岗计划”是中央对中西部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区),必须是教师总体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各州(市)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

要不断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逐步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新教师补充机制。

6.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牵头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省级负责研究制订实施“特岗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县(市、区)负责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中小学生数量变动情况,每年确定招聘人数。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招聘人数据实核拨工资经费。

四、特岗教师的招聘

7.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财政、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各州(市)具体负责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资格认定。(7)签订合同。(8)上岗任教。

招聘可采取组织专场招聘、网上招聘、组织设岗所在地有关部门到高校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

9.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面向全国招聘)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近三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必须是特殊紧缺学科,原则上不超过州、市年度总招聘数的30%);

(3)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为人师表,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

(2)符合服务岗位要求,应聘中学教师的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应聘英语、音、体、美学科教师的,原则上要求所学专业与申请服务岗位学科一致;

(3)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4)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两学”考试合格证、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申请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聚居县农村学校服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考核录用。

(6)在岗特岗教师或国家在职在编公职人员不得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考试。

五、“特岗计划”的相关保障政策

10.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1.“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对聘期满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的特岗教师,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免试入学。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其他各专门项目同等享受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优惠政策。

12.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13.对3年聘期满的特岗教师,如每年度(学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即视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发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其就业安置,一是可选择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转聘为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由当地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转聘手续按云教人〔2006〕28号和云教人〔2009〕44号文件办理;二是可选择重新择业,享受云南省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选择自行联系调动单位的转编特岗教师,可按在职在编职工工作调动的现行有关政策及程序办理。

各州(市)、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任教,县镇或城市学校教师出现空缺需补充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各州(市)、县(市、区)的教育、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提前制定方案,确保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等关系的转接工作。

14.特岗教师在特设岗位工作的3年时间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5.各特岗项目县(市、区)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教师安居房建设,逐步解决长期在农村工作的特岗教师安居问题。

六、其他有关事宜

16.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户籍可迁往服务学校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学校。

17.各州(市)在实施“特岗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订具体可行办法,将“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代课教师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8.各州(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编办备案。

19.《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编办关于贯彻执行教育部等四部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教人〔2006〕28号)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20.本方案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编办负责解释。

21. 本方案自2012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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