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基础考试大纲
2017-09-27来源: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专业基础考试大纲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基础考试是我院为招收法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合理地测试考生掌握法学学科大学本科阶段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法学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学科优秀本科毕业生所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我院的择优录取,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与总体水平。

I.考查目标

法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涵盖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经济法等学科基础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上述法学学科的重要理论、基本知识和法学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所学的重要理论、基本知识和法学思维方法分析、判断和解决有关法学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 150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及各部分所占分值

民法总论 约 40 分

物权法 约 40 分

债权法 约 35 分

经济法 约 35 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 4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20 分

简答题 6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60 分

法条评析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

论述题 2 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

Ⅲ.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

一、民法导论

1.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2.民法在中国

3.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4.民法的基本原则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7.民法的解释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2.法律事实

3.民事权利

三、自然人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监护

3.自然人的住所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5.自然人人身权制度理论

6.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身份权

7.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四、法人

1.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民事能力

3.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4.法人的机关

5.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五、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概述

2.合伙

3.其他非法人组织

六、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分类

2.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3.法律行为的形式

4.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5.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无效法律行为

7.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8.可撤销法律行为

七、代理

1.代理的分类

2.代理权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八、民法上的时间

1.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2.期日和期间

3.诉讼时效

4.除斥期间

九、《民法总则》的规定与理解

物权法

一、物权法与物权基本理论

1.物权法调整对象

2.物权法与物权的性质和特征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物权法律关系

5.物权的效力

6.物权的分类

7.物权的保护

二、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2.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

三、所有权

1.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2.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四、共有权

1.共有权基本理论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4.准共有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专有权

3.共有权

4.管理权

六、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概述与基本种类

2.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与原则

七、他物权基本理论

1.他物权的一般问题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基本理论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九、地上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十、地役权

1.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2.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

十一、非典型用益物权

1.典权

2.居住权

十二、抵押权

1.抵押权与抵押财、登记和效力

2.特殊抵押

3.抵押权的实现

十三、质权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十四、留置权

1.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2.留置权的效力

3.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十五、非典型担保物权

1.优先权

2.所有权保留

3.让与担保

十六、特许物权

1.特许物权基本理论

2.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十七、占有

1.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2.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3.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4.准占有

债权法

一、债与债权法基本理论

二、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主债与从债

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5.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债的效力

1.债的效力概述

2.债务的不履行

3.债权的受领

四、合同的基本理论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五、合同的订立及成立

1.合同的订立

2.格式条款

3.缔约过失责任

六、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

2.无效合同

3.可撤销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

5.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合同权利的保全

八、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九、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概述

2.违约行为形态

3.违约责任的承担

4.免责事由

十、转移财产类的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借用合同

8.消费借贷合同

十一、提供服务类的合同

1.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3.运输合同

4.保管合同

5.仓储合同

6.委托合同

7.行纪合同

8.居间合同

9.培训合同

10.旅游合同

十二、技术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十三、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2.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3.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4.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十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

2.过错

3.因果关系

4.损害事实

5.违法行为

十六、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理论

2一般和特殊抗辩事由

十七、侵权责任形态

1.侵权责任形态理论

2.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3.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十八、侵权损害赔偿

1.侵权损害赔偿理论

2.人身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十九、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

1.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5.环境污染责任

6.高度危险责任

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8.物件损害责任

二十、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与功能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不当得利的类型

4.不当得利的效力

5.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二十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与功能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无因管理的效力

4.无因管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经济法学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四、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1.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

2.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

六、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1.市场规制法的基本任务和立法体系

2.市场规制法的经济法性质和地位

七、反垄断法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营者集中

4.行政垄断

5.反垄断法适用制度与适用原则

6.反垄断法的实施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

1.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十、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十一、国家投资经营法基本理论

1.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概念和基本任务

2.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经济法性质和地位

十二、国有资产法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3.国有资产法律责任制度

十三、国有企业改革法

十四、计划法

1.计划实体法与程序法

2.计划法律救济与责任

十五、产业政策法

1.产业结构政策法

2.产业组织政策法

十六、财政法

1.预算法

2.财政体制法

3.国债法

4.政府采购法

十七、税收法

1.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

2.税收法律责任

十八、金融法律制度

1.金融调控法

2.金融监督法

十九、价格法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2.政府定价行为

3.价格总水平调控

4.价格监督检查与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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