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二)
2017-06-2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评卷期间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清水河二中 语文 17150124141137 2017年6月7日上午 13 28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准格尔旗世纪中学 语文 17152723151240 2017年6月7日上午 12 22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临河三中 语文 17152801113425 2017年6月7日上午 12 13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察右后旗第一中学 语文 17152632151020 2017年6月7日上午 25 22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乌丹二中 语文 17150426110559 2017年6月7日上午 15 02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乌兰浩特一中 语文 17152201152030 2017年6月7日上午 06 21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科右前旗二中 语文 17152221110011 2017年6月7日上午 11 21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锦山蒙中 语文 17150428111628 2017年6月7日上午 11 08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凉城县第一小学 语文 17152629151276 2017年6月7日上午 18 28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元宝山区平煤高中 语文 17150403150358 2017年6月7日上午 13 07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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