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宁阳县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2017-06-15来源:宁阳县人民政府网

根据省教育厅工作统一部署和我市工作安排,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宁阳县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宁阳的中国公民,可在我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7月1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2017年6月20日8:00-6月28日17:00(周六、周日报名系统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站(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请选择“宁阳县教育局”,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请选择“泰安市教育局”。并填写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体检时间、地点、要求。

1.时间:2017年6月26日— 7月1日(每天上午7:30——9:30),逾期未体检者后果自负。

2.地点: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查体中心(门诊病房综合楼南侧二楼)。

地址:金阳路556号。咨询电话:0538—5620396

3.体检要求:

(1)体检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查。

(2)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2,请自行下载打印并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体检表右上角标注学段学科,联系电话)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只在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4.体检注意事项

(1)请体检人员在体检前一天晚上22:00后不再饮水、进食,保证休息,体检当天早晨空腹参加体检。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时直接将体检费交医院,幼儿园申请人员体检费80元,其余人员体检费50元。

(3)申请人体检完毕后,即可离开医院,体检表交查体中心,由查体中心统一交宁阳县师资培训中心。

(三)材料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必须本人于7月10日至7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到宁阳县师资培训中心(宁阳县职业中专院内师训楼二楼 档案室)上交审查材料,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个人交材料的,需将提交的材料整理好,可由其他人代交,但产生的不良后果自负。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纸双面打印),贴好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式两份。

2.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1)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

(2)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需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

7.考试合格证明材料或免试申请材料: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符合免试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全日制教育类课程修习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在当地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明细等材料。

(四)资格认定。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宁阳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宁阳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领取证书时间请关注“中国宁阳”网站公告)。

四、其他

1.网上报名时如果出现选择确认点,请选择宁阳县师资培训中心(原宁阳县教育局确认点暂停使用)。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上交的原件领取时间将另行通知。

3.其他内容详见市教育局文件。

4.因近期电话比较繁忙,请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认真阅读各级文件。

5. 请申请认定人员及时关注“中国宁阳(http://www.ny.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相关内容本网站将及时公布,请予以关注,不要错过。

6.宁阳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联系电话: 0538—5356807 0538—5356808

宁阳县师资培训中心

2017年6月15日

1.泰安市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发布及现场确认点

2.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3.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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