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7-05-25来源:阳光高考

为做好学校2017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保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层次与类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0388)

福建工程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以工为主,涵盖工、管、文、理、经、法、艺等多学科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是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试点高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二条 学校(校区)地址:

旗山校区(校部)办学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鳝溪学园路9号;

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招收的新生在旗山校区就读。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与类型:2017年我校普通高考所有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校。

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简称“闽台合作项目”)是由我校与台湾高校联合举办,实行“3+1”培养模式,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及台湾合作高校的结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是由我校与福建国脉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工程学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五条 我校2017年普通高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及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及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的通知》(闽价费〔2013〕17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52号)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批文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若有调整,以政府批文为准;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各类专业(项目)学费标准如下:

1.普通专业为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为546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详见各省份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学类专业:8640元/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普通本科四年制: 1、2年级5040元/学年, 3、4年级13000元/学年。专升本(两年制):13000元/学年;

4.闽台合作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8000元/学年。

第三章 考生要求

第八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同时结合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工科及工程类专业不录取肢体残疾考生。对没有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和体检不合格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进行素描基础测试,对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将综合考虑考生的志愿和学校各专业具体情况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安排英语语种课堂教学。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调档比例:各省(市、区)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调档比例为1:1。

第十四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调配原则(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即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对每位考生的专业志愿实行专业志愿平行且有顺序的原则进行调配;(2)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综合考虑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类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情况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3)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4)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5)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为体检结论受限的,我校可以结合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情况调配或调剂至体检结论不受限的专业;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为体检结论受限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我校不予录取。

面向上海市、浙江省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按照上海市、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上海市实行专业组投档模式,专业调配参照以上专业调配原则,同分考生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数学、语文、外语、选考科目。浙江省按照专业投档直接录取至相应专业。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规则录取,等级要求不低于BB级;分数相同时按照AA、AB、BB等级顺序录取(相同等级有+优先)。

第十五条 艺术学类专业调配原则:(1)专业成绩采用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2)考生的文考成绩(高考成绩+政策性加分)与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本科资格线(合格线)的基础上,按照分数(即综合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3)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4)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5)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1.福建省考生:根据一档多投的规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

2.其他省份考生: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明确规定综合成绩(投档成绩)计算办法的,按照各省文件执行;各省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综合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60%。

第十六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我校旗山校区(校本部)、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在福建省本科二批文史类录取的专业,使用同一个招生代码。根据学校专业录取调配原则,一、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二、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没有被录取,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按照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联系电话征求考生的调剂意见,调剂意见仅作为调剂录取的参考。学校将尽可能地满足考生的调剂意愿,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三、当无法满足考生调剂意愿或电话联系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或无法取得联系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优先调剂到旗山校区录取未满专业、再调剂到鳝溪校区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旗山校区、鳝溪校区录取的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只能在专业所在的校区内申请转专业学习。闽台合作项目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只能在闽台合作项目同科类同批次的招生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期满转正时,按照学校关于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专业分流的有关规定,转入入学当年在同批次同科类招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 为确保我校本科批招生计划全额、有效完成,确保新生报到率,我校不录取院校调剂志愿(即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省份。

招生计划调整的原则是:学校按规定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生源不足专业的计划数调至生源充足的专业,由我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的文件规定。其他省(市、区)有文件明确规定我校必须执行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文件没有规定必须执行的,我校仅承认全国性加分项目,并适用于投档及专业调配。

第五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30个不得”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经济援助、感恩励志、心理疏导和素质提升并重的资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勤、减、补”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临时特殊困难应急救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方庆明、民建—汉生、新长城、华民慈善、薪火工程、晨曦、海天、元一、熹龙、建达、新长城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高校,已经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港、澳地区共数十所高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择优推荐参加的交流项目有: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中德高校合作培养硕士文凭德制工程师等项目;省教育厅批准的闽台合作院校交换生项目、香港跨国名企实习交流等项目。咨询电话0591-22863030。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公布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  学校网址:http://www.fjut.edu.cn

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页(http://join.fjut.edu.cn)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新规定相悖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规定为准。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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