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25来源:阳光高考

为做好2017年学院的招生工作,巩固“阳光工程”成果,维护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 学院简介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地处首届东亚文化之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全国著名侨乡-泉州市,坐落于鲤城区南环路,前临泉州母亲河晋江,背倚著名风景区紫帽山,风光秀丽,交通便捷。学院占地502亩(含慈山校区),建筑面积11.73万平方米。

二、 学院的层次、类型、性质

学院全称: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3770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学院地址:1、院本部: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1129号(邮编:362000)

2、慈山校区:泉州市安溪湖头翠湖路135号(邮编:362411)

注:被录取在审计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在慈山校区,其它各专业学生就读地点在学院本部。

三、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一)机构: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17年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成立以学院党委分管纪检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四、招生计划、对象及录取原则

(一)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数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 招生对象

高职各专业招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考生。

(三) 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的有关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高职高专批次的录取,福建省的考生实行“按考生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的模式;省外的考生按招生省份的规定实行,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录取。

3、被录取新生到学院报到时,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进校学习一学期后,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并符合学院有关转专业管理规定者,可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4、执行各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5、报考我院考生的体检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6、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7、无外语语种限制,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请慎重,我院各专业仅提供英语教学。

五、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一)学院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泉州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并在院务公开栏和学院网站公布。

(二)学费:依据闽价费【2012】356号文,6000元/年(院本部)、5500元/年(慈山校区)。根据泉教高〔2016〕9号文,服装设计与工艺、印刷媒体技术两个专业,减免学费6000元/年。[各专业学费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公布的为准]

(三)住宿费:依据闽价费【2007】75号文、泉价费【2013】90号文。住宿生按房源类别标准计费。院本部五类标准: 700元/年、750元/年、850元/年、950元/年、970元/年;慈山校区:570元/年、830元/年。

(四)代办费:预收500元/年,多还少补。

(五)退费办法: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执行。

六、学历文凭

(一)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七、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一)录取结果在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公布。

(二)录取名单除在本院院务公开栏张贴公布外,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八、助学方式

(一)学院设立“奖、助、贷”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不使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 就读我院的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奖项。

九、招生纪律

(一)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十公开”的要求及“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自觉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二) 学院招生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 申诉渠道:考生对我院的招生工作有意见或看法,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室申诉。联系电话:0595-22473135。

十、新生入学与复查

(一)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档案材料及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院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一、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595-28050699 招生办公室传真:0595-28051133

网  址:www.qzjmc.edu.cn 或 www.qzjmc.cn

电子邮件信箱:qzjmxy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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