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学历:师范类为中师及以上学历;非师范类为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
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及以上。
2、初中教师资格
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非师范类《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3、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非师范类《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需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教师资格认定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无直接联系,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社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具体程序和办法是:
1、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中心学校或中学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学历证书、普通话合格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本人身份证、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及半身免冠近照3张并存入u盘一并上交,申请报名时间为2009年3月5日—3月15日。
2、审查:县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学能力测试:按认定的权限,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体检:由卫生部门按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检。
5、对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人员进行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收费
根据云计收费[2003]220号、保计收费[2003]231号文件规定,收取评审认定费、证书工本费,材料费自理。
四、联系单位:施甸县教育局
联系电话:0875—8126705
联 系 人:董庆国
特此公告
施甸县教育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