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公务员招录有关问题解答
2017-03-27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了更好地方便广大考生报考,针对近几年在我省公务员考录工作中考生通过电话、信件咨询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根据国家和我省公务员考录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考生报名时应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考生在报名前,请仔细阅读《青海省2017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公告》、《青海省2017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报考指南》及《青海省公务员招录有关问题解答》。

(二)考生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招录机关联系,咨询电话已经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中公布。

(三)报名期间每日9时公布前一日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四)考生在报名时,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真实诚信填写报名信息,履行相关义务。审核未通过的考生,请及时改报其他职位。一经招录机关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五)为防止报名后期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及缴费的情况发生,请未报名的考生及时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及早缴费,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无效报名。报名系统将在2017年3月31日18:00自动关闭,逾期将无法报考。

(六)报考市州及以上机关职位的考生,如报考的职位未形成有效竞争,请在规定的调剂时限内及时改报其他职位。

(七)报名结束后,所有职位报考情况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qhpta.com)中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八)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信息,同时,须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系方式。如要更改联系方式,报考省直单位(含垂管单位)的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向报考职位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发生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而无法进入下一个考录环节的情况。

(九)青海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的具体报考程序、条件等相关事宜,请登陆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阅《青海省2017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二、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主要法规依据有哪些?

公务员招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人部〔2007发134号〕以及我省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是什么部门?

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县(县市、区、行委)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县委组织部和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州)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

四、公务员招录资格条件由什么机关确定的?

公务员招录资格条件是由招录机关(用人单位)确定的。公务员招考前,各招录机关(用人单位)单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以及岗位工作需求提出公务员招录计划(方案),设置招录职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并在报名期间由招录机关负责对考生具不具备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按照规定,招录机关(用人单位)提出的招录资格条件不得附加与招录职位无关的内容。

五、公务员招录专业分类参考目录如何调整和使用?

我省《公务员招录专业分类参考目录》是根据教育部门的学科专业分类目录和专业设置分类有关规定编制的。鉴于我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设置的学科专业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我省《公务员招录专业分类参考目录》也逐年进行动态调整。各招录机关(用人单位)可参考专业分类目录提出和确定本机关招录职位所需的专业。在公务员招录职位的专业设置中,要求乡(镇)招录职位原则上不限专业,其他职位尽可能按照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性强的特殊职位可在“专业栏”填写3至5个学科专业。

六、报考公务员考生学历如何界定?

公务员招录职位所需的学历要求是由各招录机关(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和岗位需求确定的。

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专科)学历是指经过普通高中三年的学习,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考并被国内某大学院校录取后,全天候在校学习(三年、四年或五年),所有考试课目合格后取得的学历;

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专科)学历泛指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学历以及通过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电大、夜大等方式取得学历;

大学(本科、专科)学历泛指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学历、国民教育大学学历和在党校学习取得的学历。

七、公务员招考的年龄、工作经历、基层服务年限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我省公务员招考的年龄、工作经历、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八、怀孕考生如何参加体检和考察?

根据国家公务员考录司《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要求,由于考生经检查已怀孕,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也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关于对考生的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录用的问题,不予录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录用的问题的,暂缓录用,待考生孕期结束可以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时,完成检查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体检合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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