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7〕5号)规定和要求,我市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受理所有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第二阶段仅受理2017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为做好2017年我市春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第一阶段认定范围。
1.2014年9月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含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含2017年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3.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在校生仅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第二阶段认定范围。
2017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头市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汕头,或为汕头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全日制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即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教学能力:2014年9月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
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体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区县教育局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1号)执行。各区县申报教师资格人员(含区属中专学校、民办学校、辖区内的市属中专学校和市直学校)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统一时间进行体检,各区县应将指定的医院在体检前5天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表》由申报人员自行从广东省教师资格网(或汕头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并贴上1寸相片(相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表在体检前应到所属区县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加盖骑缝印章。
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按不同类别人员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在编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鉴定;社会人员由所在街道(镇)鉴定;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所在人才交流中心鉴定;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鉴定。
第一阶段的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均应于3月21日受理申报阶段开始前完成。
第二阶段的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均应于6月20日受理申报阶段开始前完成。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
第一阶段的申报人员按规定应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报人员,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测评(市直各学校和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职教师,由学校所在辖区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测评)。
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专家组名单应在测评前5天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网上申报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一)第一阶段网上申报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
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9日(中国教师资格网每天报名开放时间为7∶00-24∶00),网上申报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zg.edu.cn/),其中:
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
2017年3月22日—2017年3月30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确认)。
(二)第二阶段网上申报时间及现场确认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
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教师资格网每天报名开放时间为7∶00-24∶00),网上申报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zg.edu.cn/),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
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1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确认);
(三)现场确认地点。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现场确认地点:各区县教育局(金平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625359,龙湖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831114,濠江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7374617,澄海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5856063,潮阳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720378,潮南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7795462,南澳县教育局联系电话:86805217)。
六、申请人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社会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2017年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017年全日制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可向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用A3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并在指定处签名);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
(四)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编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鉴定;社会人员由所在街道(镇)鉴定;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所在人才交流中心鉴定;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鉴定。);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打印;
(八)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的证明材料(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交);
(九)1寸近期同底正面免冠纸质照片4张(其中2张贴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1张贴于体检表上);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编正式教师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在编在职及所在教学岗位证明;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复印件统一用A4纸并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7年3月31日—4月30日)工作安排。
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于4月4日前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做好认定准备工作,且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通知申报人。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除金平区、龙湖区外,由市教育局委托区县政府认定。金平区、龙湖区教育局应于2017年4月7日前将申报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其余各区县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通过名单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4月3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生成证书编号,并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有关数据、名册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17年7月2日—7月21日)工作安排。
金平区、龙湖区教育局应于2017年7月6日前将申报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其余各区县于2017年7月14日前将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通过名单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7月21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生成证书编号,并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有关数据、名册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八、认定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须缴费240元。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九、其他事项
(一)根据粤教继函〔2017〕5号规定,今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是2014年9月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最后机会,各区县教育局要在全社会开展宣传,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条件、受理时限以及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使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确保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平稳过渡。
(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汕头市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汕市教语办〔2016〕3号)规定和要求执行(汕市教语办〔2016〕3号文详见汕头教育信息网“文件公告栏”)。
(四)各区县教育局应将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印发到各学校,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做好宣传及认定相关工作。
(五)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88853404,传真电话:88860220,邮箱:ssjrsk@163.com)。
本通知及相应表格可在汕头教育信息网(www.stedu.net)查询与下载。
汕头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7日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