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1-20来源: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

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7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515。

第二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大学城学府大道996号。

第三条 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四川泛美教育集团投资举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院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招生纳入国家统招计划。

第四条 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分管监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纪检员,负责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录取的总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和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与计划数的比例为1.2︰1。

第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高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 时,则看是否达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 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他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航空机电设备维修限招男生,其它所有专业招生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我院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三条 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考生需提前经我院面试体检合格,方可报考。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体检

第十六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状况均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残 疾、任何一眼矫正到E字表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斜视、色盲色弱、嗅觉迟钝、口吃、双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

第五章 新生报到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录取院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地属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二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考和我省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二十三条 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官方网站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招生网,网址为:www.xnhkxy.cn

2、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招生处,咨询电话:028-61569333、61569222(可传真)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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