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15来源:广州医学院网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医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0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 邮政编码:510182

龙洞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筲箕窝渔沙坦西坑大街1号;邮政编码:510520

护理学院东校区地址:广州市人民北路604号;邮政编码:510180

护理学院北校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江高校区)地址:广州市江高镇广花二路802号; 邮政编码:510450

从化学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从化校区)地址:广州市从化大江路18号; 邮政编码:5109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医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医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本、专科(高职)各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在院校志愿、专业志愿上不设级差分数,按出档批次先后进行录取,同一出档批次考生专业分档原则为分数优先,再按照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分档,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中的地域和文科类、理科类学业水平成绩等要求如下:

(一)在第一批本科层次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含广州市),招收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且三门学科成绩均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二)在第二批本科层次(2A)录取中,我校在广州市及广东省(除广州市)两个区域,分别招收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三)在第三批专科层次(3A)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含广州市),招收文科类、理科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定科目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四)在高职类录取中,我校面向广东省(含广州市),招收高职“3+证书”类考生。

第二十三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按投档分进行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考生不能报考医学类专业,并建议残疾考生慎报。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标准收费(具体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执行。

本科学费标准:文史、管理专业4180元/年;理工专业4730元/年;医学专业5280元/年。住宿费标准:校本部500~700元/年;龙洞校区750元/年;

专科学费标准:从化学院5500元/年;护理学院:医学专业5280元/年,理工专业4730元/年,高职类专业5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从化学院校区500~1400元/年;护理学院北校区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优秀外省新生奖学金。报考我校的广东省外本科考生,投档分在所有录取我校的该省考生中排名第一的(内地新疆班考生按录取折算方法折算后的分数排名),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二)优秀广东省新生奖学金。在我校录取的广东省生源本科新生中,理科生投档分排名前10名和文科生投档分排名前5名的考生,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三)各专业优秀新生奖学金。录取我校的广东省本科新生,第一院校志愿组报考我校的,投档分在所录取专业的所有广东省考生中排名前20%(含20%)的,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50%额度的奖学金。文理兼招专业按文、理分别计算奖励名额。

同时符合两项奖项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奖学金奖项进行评奖。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本科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分学期发放,受奖面达50%。每年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单项奖600元。各校外二级学院奖学金设置由各校外二级学院参照本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可根据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报政府奖助学金和争取社会的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1340278

传真:020—81340580

学校网址: http://210.38.57.13/;

学校普高招生网址:http://210.38.57.40/zsw。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81340600(录取期间信访电话为020—81340278)

传真号码:020—81341633

电子邮箱:gyjj@gzhm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医学院于2012年3月6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医学院2012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州医学院授权广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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