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须知
2016-12-23来源:四川音乐学院

★特别提示: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1.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经工作人员验证后入考场,迟到15分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2.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第一堂课考前40分钟),在本考场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查。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才能进入考场。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只能使用考点统一配置的标准文具进行考试,不得携带和使用自带文具。

手表等计时器也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作为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回放过程中如果发现违纪舞弊考生也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5.试题拆封时请小心,不要损坏试题袋及袋中的试题和答题卡。

6.《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和书写。

7.在开考前如果发现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与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试卷或答题卡出现错装、不完整、字迹不清晰、损坏等情况请立即报告监考老师,并予以整袋更换。开考后才发现异常情况要求更换试卷和答题卡的,所延误的时间不予补偿。

8.考生在得到答题卡和试卷袋并检查无误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的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用2B铅笔正确填涂“考生编号信息点”。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4科,还须将“试卷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并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和考生编号。凡漏贴“试卷条形码”的,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在监考员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考生编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9.考生要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等有关规定、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10.特别提醒:本考点设置有手机、耳麦等作弊器探测仪和高精度手持式金属探测器以及无线电监控设备,一经发现将以作弊论处。

11.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当年作弊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12.交卷时须在《考生交卷签名表》上签名,未签名者视为缺考。

13.考生不得带走考场发的任何物品,包括试题、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否则按违纪处理。考点统一配备的文具请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放在考桌右上角,不得自行带出考场。

二、考点应急安全场所

为确保考生安全,本考点在空旷地带设立了应急安全场所,并划定了各考场疏散区域(聂耳广场、大操场)。若需要疏散时一定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考点应急救护措施

本考点设立了医疗防治点,人员到位、设备完好,已做好考试期间考生突发伤病事件的应急救护准备工作。

温馨提示: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你们在网报时已经认真阅读过《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等有关规定。在报考过程中,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对每一个考生的基本要求。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生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根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所有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点击同意后即视为认可)。请每一位考生务必认真阅读。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76.组织团伙作弊的;□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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