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总结
一、贯标工作总结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原盐城市苏亚建材环保有限公司)为国家环保 协会会员单位,专业从事水泥机械工艺设计、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及成套设备的 制造、安装、调试,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现有员工 341 人,高级工程师 10 人 ,工程师 28 人,大中专以上的毕 业生 178 人,在全国设有八个办事处及十多个服务网点。企业资产总额 31250 万元,资信等级 AAA 级,2012 年实现销售收入 27268 万元,利润 2772 万元,纳 税 3125 万元。
公司始终如一地致力于科技创新,努力开发适应水泥行业新标准的产品, 设有 CAD 设计中心和技术咨询中心,主导产品是 MW 级风力发电机组变桨距、偏 航、刹车集成系统和建材环保机械,占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超过 10% 。是 科技部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是 全国名优产品售后服务最佳企业。公司主导产品被评为 “国家级重点新产 品”,并被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公司获得了 ISO9001、ISO14001、国家 机械安全认证,“苏亚”注册商标是江苏省著名商标。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连续两届被市经贸委、市企业管理协会授予 “盐城市优秀企业”称号;2001 年 11 月被中国技术监督协会、环保协会评为 “环保产品质量信得过重点品牌”;2003 年 7 月被市政府授予“企业技术中 心”,2004 年 3 月立式烘干窑获得盐城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006 年 3 月 IRC 系 列工业智能无线控制系统获得盐城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另外 SY 立式烘干窑、 IRC 系列工业智能无线控制系统、EBC 系列电袋复合除尘器等三个产品被评为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2005 年获“全国优秀建材企业”称号,2008 年 O 型 选粉机获得盐城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009 年恒温式生活垃圾自焚烧炉获得盐 城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011 年获得“江苏省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的称号。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公司一直保持高度重视的状态,目前已拥有授权专 利 30 项,其中发明专利一项。公司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了知识产权管 理办法及管理流程,确保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处于 有效的制度控制之下。2012 年,公司开始创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贯彻企 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将进展总结如下
一、制定管理方针 明确发展目标公司按照自身的运营特点,以及近几年的发展方向,制定了切合企业实 际的管理方针,明确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目标。通过文件与会议的方式 传达了贯标工作的主要精神,动员企业员工积极参与进来。
1、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促进发展 2、知识产权发展长期目标 ①完善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能力; 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渗透于企业文化之中, 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 有自主自发性。
③我公司能够依靠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成为创新型科技企业的佼佼者。
④加大发明专利申请力度。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 创造能力。
3、3-5 年目标
①公司完成省技术中心的创建,开发出专利新产品不少于 3 件。
②公司年申请专利不少于 5 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1 件。
③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额的 80%以上。
④“苏亚”商标成为国家著名商标。
⑤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预警与应急机制,增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二、建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公司设立以陈书亚总经理为首的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 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为实施质量管理提供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必 要的资源、 建立和健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制,落实职能,并授权管理知识产 权事宜, 组织职工, 特别是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以及技术研究开发人员进行系统的 知识产权教育培训。
知识产权贯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技术总监、知识产权部长、 市场经理等人组成。知识产权办公室为知识产权贯标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目前有 1 名专职、3 名兼职的知识产权技术人员, 负责搜集、分析与整理与本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 息,专利的申请以及维护等工作。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了有主要领导牵头,专职人 员负责,全员参加的体系清晰、职责分明的工作模式,保证了专利工作的正常开 展。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示范单位创建的顺利实施,2012 年 5 月份 公司首先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系统的概括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 运行情况,该手册不仅规定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实施、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信息 利用的程序和办法,而且明确了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能,以 及奖励与经费等政策措施。
公司在现有专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依照省、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管理 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和要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专利管理制度》《商 、 业秘密管理制度》 《专利奖励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 、 、 、 《成果发布审批制度》等相关制度来完善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为了防止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公司与员工还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职 工保护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义务,以及泄露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四、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文件的要求, 公司通过会议和下发文件的 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 组织员工参加知识产权讲座,并且由知识产权主管为 员工讲解,使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学习和执行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 件。
公司还组织人员积极参加省、市、区各类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例如 2013 年市科技局举办的盐城市第五期知识产权工程师的培训班、2013 年工 商局举办的商标管理培训班等一系列专业的培训课程。
另外在公司培训体系下增 设了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按照员工岗位的划分,分别制定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 分段进行教育培训。
特别是对于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组织贯彻知识产权管 理标准化的重点培训, 公司邀请了市知识产权局的领导来我司进行授课,使其能 了解本岗位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公司的知识产权培训机 制层次分明,点面结合,系统的将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贯彻到了员工当中。
公司专门开设了专利展示栏,表扬爱动脑筋,创新能力强的员工,同时定期 更新栏目板块, 及时跟踪网络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例, 将一些典型案例, 公布上墙,从而提高公司员工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于一些政府奖励政策,公 司也将这方面的信息张贴上墙, 让公司员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动态信息,做 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五、将技术创新工作与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相结合 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提出了“以科技创新引领企业发展”的发展战略,把原 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创新作为公司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全力提升自主 创新的能力, 公司成为江苏省第一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 企业,建有市级技术中心,目前正积极创建省级技术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 发团队。公司已与浙江大学、东南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具有合作研发 予新技术适应的产品能力。
公司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制定了《专利创新鼓励办法》 ,该《办法》 中规定:知识产权费用不得低于研发费用的 3%,员工每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的授权即可得到 2000 元的奖励、每获得一件发明专利的授权则可以得到 5000 元的奖励,如果是重大发明创造专利的,则对相关人员进行特殊奖励。该项规定 激励了员工去积极创新,大力推动公司研发新产品的进程。
六、贯标体会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 非常重要的企业资产,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和商业竞争价值。短短两年内,我们 公司在专利申请量上,专利授权量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2012 年专利申请?件, 授权多少件,2013 年专利申请?件,授权?件。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越来 越规范,通过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框架,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制 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方面大幅度地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但在实践 中,我们还要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必须做到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相适应。
贯标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体会非常深刻:
1、必须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贯标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的一次革命, 各级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必须把它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亲自抓、亲自查、 督促落实,这是体系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2、必须全员参与,明确责任。贯标工作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每 个岗位、每个工作流程,更关系到每个职工的事业和前途,是一个全方位的、带 有普遍性的、全员性的工作。
3、必须系统规范,检查落实。的贯标过程中,严格按照体系要求“凡说到 的必做到;凡做到的必有记录;每日有记录,每月有分析,每季有检查。”特别 是在项目初期,要及时做好跟踪记录。
4、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适合企业运作的质 量管理体系,基于这种思路,自“贯标”工作开展以来,中心对体系与管理工作 的深入结合,灵活掌握标准,注重通过贯标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各部门以“贯 标”工作为契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作业流程,用体系的思想指导各方面 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九月十日
贯标工作总结
2007年是贯标工作深入进行的一年,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丰富的经验,为即将进行的外部认证审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系文件的整理、修订、完善、编印工作
年初先后完成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三大公司级文件和各厂部的三大类技术规程、工作手册、岗位职责定稿、审核、批准工作。各单位的文件均以电子版的形式进行整理完善并保存,截止3月初印制体系文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完成。在3月上旬进行文件的外委印制工作,共印制体系文件982册,基本能够保证各单位对文件数量的要求,文件的印制工作完成。
二、管理体系文件的发布学习培训及试运行阶段的工作
1、管理体系文件学习培训工作
2007年3月15日公司组织召开“粤裕丰三整合管理体系文件发布会”,公司领导宣布管理体系试运行的开始。3月16日、17日在办公楼举办了“管理体系文件培训班”,主要对中层领导、各科室管理人员、各厂、部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共计119人。培训活动明确了领导在贯标工作中的作用、公司级管理文件的理解应用和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辨识,对贯标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在3月下旬,公司各厂、部开展了积极的宣传、学习管理体系文件活动,使全公司的员工都投身到贯标文件的学习中来,在随后进行的三整合管理体系知识考试的结果显示,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4月份完成了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方法的培训及实施工作,并对《环境因素调查表》、《危险源识别调查表》、《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环境管理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收集汇总形成正式文件。
2、体系试运行检查工作
为持续改进公司管理体系,促进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公司下发《关于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所承担的专业性检查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五月份以来的检查工作,在开始阶段主要是检查的计划、目的性及覆盖等做得不够。公司下达57号文后,各主要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得到提高,基本上是按规定的检查工作计划、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工作。检查前,事先编制了检查实施计划,并在检查的前一天召开检查前的准备会议,将检查的任务分配到每个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发动每个参加检查的人的学习、掌握文件以了解文件的要点,编制检查表,针对现场实际实施检查,这样,真正做到能在检查中发现更多的问题。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认真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对检查出不符合的情况不仅要记录,还要求与被检查方说明清楚为什么不符合,依据是什么,尽量统一是双方的观点和看法(确实不能统一时,问题可提交贯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裁决)。现场检查完毕后,及时集中并整理记录,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公司,要求对所有的不符合项要求进行整改,并对其中较突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因此检查质量稳步提升,发现并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截止至8月23日,四个职能部门共进行了21次体系文件执行情况检查,综合管理部共开展6次检查,生产安环部共开展6次检查,机械动力部共开展5次检查,技术质量部共开展4次检查,检查已基本覆盖全公司。据统计,经检查通报反映出的问题有235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文件规定,问题较突出,并下达整改通知单的有89项,通过整改验收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3、首次内部审核工作
首次内审是在公司管理体系运行近6个月后,为了检查三整合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符合认证的要求而进行的。公司管理者代表任命了赵仕湘为内审组长及24名内审员,并安排分成四个小组进行内审。
在分工中注意到内审的“独立性”,实施中注意到内审的“系统性和符合性”。审核计划由综合部吴汉民编制,经赵仕湘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于2007年7月26日分发到各单位。内审组在实施《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2007年三整合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总计划》时的分工,分别按《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的要求,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并于2007年8月28—31日对本公司与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部门(共计13个),所覆盖的产品及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
内审组在审核过程中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各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在部门负责人或贯标联络员的陪同下,审核员到达被审核现场,对照文件规定进行抽样审核。审核中发现各单位能按照贯标工作得要求进行内部管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对本部门的质量目标、岗位职责不能完整表述的问题;对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不全、控制措施不够完整;对人员的培训工作、队伍建设做得不够,尤其缺乏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以及对现场岗位的质量意识、环境意识的培训;生产现场的检查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不能按要求提供等问题。最后统计共发现不符合28项,观察项共71项。内审员所发现的不合格项都向被审核部门明确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内审员还与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讨纠正的方法,已在九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但仍有9个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还需协调解决。
首次内审结果证明,公司管理体系基本符合ISO9001:2000、ISO14001:2004、OHSAS18001:2001三合一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对本公司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同时存在一定差距。本公司的管理体系覆盖了本公司的各个部门和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为本公司的产品的符合性提供了保证,没有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境事故以及重大顾客投诉,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审核结果表明本公司的三合一管理体系的运行总体有效,基本能实现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4、管理体系三大公司级文件的整理修改工作
按照贯标工作计划,对体系试运行及内审过程中发现的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应予以修改文件。各部门在10月23日前完成了所有文件修改、报批、会审、签字等工作,文件的校正排版、制作文件更改通知书、换页修改工作在10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据统计,《管理手册》共涉及修改8个章节,《程序文件》共修改11个程序,《管理制度》共修改21个制度,使我公司的管理体系文件更加贴合实际,更加符合标准要求。
2007年贯标工作的各项计划能按时按质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善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2008年,随着环保验收工作的进行,在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各厂部的积极推动下,公司的贯标工作也要努力通过外部审核,基础管理也需要更上一个台阶。
知识产权论文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些错误观念,而且人云亦云,以讹传讹。这种状况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作者通过对目前流行的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批判,提出了自己对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十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1.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2.是对世权、支配权;3.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具有可分授性。同时,对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时间性周家授予性等所谓特征进行了分析和否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概念;特征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务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新的著述如雨后春笋,目不暇接。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国内学界并未取得共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由其自身利益所决定更存在相互冲突之主张。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作山自己的解释,求教于同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我国的著述中有:二种有代表性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另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早期的著述均采第一种定义,目前极力坚持这一定义的是郑成思先生。如他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为了说明这一定义的正确性,郑成思先生在多件作品中反复论证、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商业标志,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2]近年来,随着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深入,取第二种定义的人渐多,如刘春田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个法学上的定义,必须准确揭示山定义对象的本质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类似的事物。按照这一要求,笔者认为,以上二种定义都没有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不但无助于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反而会造成思想的混乱,影响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概念重新定义。
(一)现有定义所存在的问题
1.将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都概括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不科学的(本文用保护对象表示权利所保扩的利益关系的承载者,即对象,如作品使用关系的对象是作品。国内著作一般用客体宋表示这一概念.笔者认为用权利客体表示保护刘象不科学,因为在同-个保护对象之上可以有多种权利,而权利客体应当能够限定权利的内容.即一种客体之上只能有-种权利。由于权利客体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专门讨论,这里不作深入讨论。)
第一种定义将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界定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不科学的。首先,商标、商号和其他商业标志在知识产权法中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受到保护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东京大会报告》即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的权利"和"识别性标记的权利",识别性标记的权利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和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18年即在一项判决中指出:"商标权与成文法设定的版权与专利权,很少有类似之处,或者根本没有类似之处。除作为一家现存企业的附属权利外,不存在在商标上的所有权。商标法只是不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其作用只是指明产品是一个商人的产品,保护他的商誉,对付把另一个人的产品作为他的产品出售。[3]
郑成思先生认为,识别性的商业标志也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否则,从历史上看标示性权利就不会划入'知识'产权之中了。"郑先生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识别性标志的创造性:其一,商业标志特别是商标和商号的设计和选择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其二,商业标志的使用人在使用该商业标志的过程中,通过广告宣传、打通销售渠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经营活动,才能使有关商业标志在市场上建立信誉,而这些活动都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为了说明识别性标记也是创造性智力成果,郑成思先生还举例说,私宅前面树的"非请莫入"的牌子也具有识别性,但是很难作为一种"产权";店铺前挂出的"招幌",虽然具有识别作用,但也不能构成"产权",如内联升店外挂着的那只特大号的鞋子,就不具有知识产权。[4]笔者以为,郑成思先生在这里犯了一个逻辑错误。首先,考查一种法律所保护的对象的性质,必须弄清法律所保护的是什么。我们非常赞成商业标志的设计和选择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而且有时候其创造性相当之高。但是,法律所保护的是商业标志的识别性,而不是其创造性。一个图案的创造性再高,如果缺乏识别性(显著性),也不能作为商标,反之,即使其不具有创造性,只要具有识别性,就可以作为商标。所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商业标志的本质属性是其识别性。商业标志如果同时具备创造性,构成作品,可以同时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在著作权法上,该图案不是作为商业标志,而是作为作品来保护的,其权利内容根本不同于商业标志权,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和商业标志权的主体也是不同的。这个道理就如同一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只要求其具有生命,即是一个活着的人,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民则必须具备公民资格,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选举权;一个国家机关既刊'以作为民法上的主体,即法人,同时又是行政法上的主体,但其作为法人的权利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的性质和内容是不同的,法律对其成立条件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一样简单。其次,"招幌"之所以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是因为其缺乏创造性,而是因为它是一类营业的标志,而不是把一个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区别开来的标志,不能为特定的经营者所专有。至于说私宅前所树立的"非请莫入"的牌子,则根本没有识别性,只不过是一个警示牌,将其与商业标志相比较,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最后,以商业标志的信誉、价值产生于创造性的经营活动来证明商业标志的创造性,也是站不住脚的。创造性的经营活动产生信誉,而商标等商业标志是体现这种信誉的载体,不能将创造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信誉和体现这种信誉的载体混为一谈。(转载请注明:阿Q范文网http://www.fanwenq.cn)商业标志上所体现的商业信誉的高低好坏,只影响商业标志的价值,并不是决定商业标志是否受商业标志法保护的条件。极而言之,一个倒了的牌子,只要它仍然是注册商标,就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有人未经许可使用,仍然构成侵权。
至于说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一个不争的事实是,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其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是将商标等商业标志作为无形财产来保护的,并未考虑它与知识的关系。自wipo成立以来,知识产权这一名称虽然在立法上被普遍接受,但学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例如,1996年欧盟议会通过的《数据库保护指令》就把没有原创性的数据库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所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都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张,不仅给知识产权法的研究造成困难,而且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总之,将所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都概括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定义没有正确反映保护对象共同的本质特征,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2.将知识产权的主体限定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与实际不符
上面所列举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分别表述为"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尽管具体的表述方法有所不同,但是,都明示主体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撇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否都属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不论,仅就创造性成果而言,将其权利主体限定为成果的创造人也不符合我国和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实践。首先,我国专利法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规定对于职务发明,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属于单位(雇主)而非发明人和设计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某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即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不必一定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其次,继受取得知识产权的人,肯定不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至于商标,其设计人和商标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因此,这些定义缩小了知识产权主体的范围,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也不符合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因而是不可取的。
3.未能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
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必须揭示出其所定义的事物的本质特征,以便与其他的事物相区别。上述定义或者根本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性质,或者按照我国习惯的用语,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专有权。不揭示权利的性质和特点,就好像说某种权利是权利,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最多只是说明了这种权利是对什么的权利。但是,在同一对象上,可以有多种权利,例如,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还可能存在债权。所以,说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或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享有的权利,都不能说明知识产权的性质。以专有权来表达知识产权的特点也是不科学的。民事权利,包括像债权这样的请求权都是专有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权利。唯其如此,立法和法学研究才必须明确谁是权利主体,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司法实践中才必须审查原告有无诉权,等等。因此,"专有"不是知识产权特有的,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综上所述,我国著述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里,笔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对知识产权给出以下定义,与各位同仁商榷: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的特点是,1.突出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2.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3.明确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请求权相区别:4.表明这种支配权既包括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支配权,也包括通过转让、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继受取得权利的人对保护对象的全面或受限制的支配权,从而解决了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问题。按照这一定义,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包括:
1.控制权
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控制权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由于物权的保护对象是物质财产,权利人通过对物的实际占有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控制,因而占有权成为物权的重要权能。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2.使用权
使用权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町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处分权
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4.收益权
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此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知识产权当然含有禁止他人侵害的权能,这是不言而喻的。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同知识产权的概念一样,学界并未取得共识。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著述较为普遍地认同的所谓特征有,客体的无形性(或权利的无形性)、法律(或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时间性叔利的双重性。此外,有的著作还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依法对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利",[5]"知识产权是受公共利益限制的权利",[6]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特点。笔者认为,这些所谓特征,或者根本不能称为特征,或者对其内容的解释不准确。这种状况不利于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学习,甚至会导致对其他民事权利的误解,当然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深入研究。
研究一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是为了弄清楚该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特点,并把它和其他的权利区别开来,指导人们的学习和司法实践。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必须符合二个基本要求:其一,不能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否则便不能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区别开来;其二,必须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具备的特点,仅部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点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共同特点,否则会给知识产权的学习造成疑惑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