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我院对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认定为违纪的4名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
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9-82469621。
金华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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