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
(二)考察政审合格人数达不到考调所需人数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列为考察政审对象。
(三)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考察对象的拟调资格:
1、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有犯罪记录或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4、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5、2006年7月1日以后未经州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招聘的;
6、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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