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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检
(一)进入体检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规定进行体检。初次体检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复查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考者承担。
二、考察
根据选调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确定考察人选,对拟选调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察。若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